业务招待费,是公司经营过程中避不可避的问题,很多公司都有,比如招待宴、工作餐、赠送礼品等等;但很多公司对业务招待费的处理经常出现问题,存在很多风险,可能一不小心就引起了税务局的关注!
江苏省税务局回复了一则关于业务招待费的问题,明确了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管理作为重点监管项目!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企业业务招待费混乱列支导致税源减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业务招待是常见商业行为,与之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也是滥用扣除较严重的领域。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我局一直将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管理作为重点监管项目,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一、加强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一方面依赖于完善的申报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对真实性容易出问题的项目加强纳税检查。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二、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管理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一是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实务中通常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支出金额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需要基本吻合;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的支出,不得列支;二是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三是必须有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四是虽然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则有证明的义务。目前,税收政策由国务院或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及以下部门无权制定税收政策。您提出的“针对不同行业的特性制定弹性化和差异化抵扣标准”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上级部委反映。近年来,税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加强税收监管,已将“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作为防范税收流失风险重点之一。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精准落实,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某公司2012年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2550.30元,年度所得税汇缴时未作调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579417元,业务招待费限额为2897.09元(579417×0.5%),同时还存在差旅费中列入非本公司的费用1400元,合计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1053.21元(22550.3-2897.09+1400);2013年差旅费列入非本公司的费用6219元,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219元;2014年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7084元(其中购物卡支出7000元,用于赠送外单位个人,未按规定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所得税汇缴时未作调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818000元,业务招待费限额为4090元,同时差旅费中列入非本公司的费用43208.77元,合计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6202.77元;2015年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0532元,年度所得税汇缴时未作调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330000元,业务招待费限额为1659元,同时还存在差旅费中列入非本公司的费用2192元,无合法凭据列支差旅费10000元,合计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1074元;2016年存在无合法凭据列支差旅费5000元,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对该单位多列支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处少缴税款的50%罚款共计5977.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应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罚款,共计700.00元。以上合计处罚款6677.46元。